国家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国税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及外管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後的办法主要从五方面降低投资门槛,旨在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及价值投资。该办法将於今年12月2日起施行。
具体内容包括: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後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於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於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於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於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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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订办法还指,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并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於三年调整为不低於12个月,若其他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则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等。(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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