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国家商务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於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及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该意见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
意见提到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在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方面,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意见指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中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意见并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及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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