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国务院总理李强昨日(24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即日起施行。
《规定》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反制措施,明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利,禁止或限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以及明确《反外国制裁法》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限制从事与国家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限制在国家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等。
《规定》提出细化反制程序,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规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具体措施及施行日期等,有关决定应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规定》列明,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讯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等。至於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後果後,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措施。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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